股东纠纷
马来西亚股东纠纷律师
如果您正被排挤出一手创办的公司、被拒绝提供财务信息,或眼睁睁看着某位董事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,马来西亚法律为您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。适用哪一种途径,取决于受害的是您个人还是公司本身。
什么构成股东纠纷
股东纠纷是指股东之间,或股东与董事之间,就公司的经营方式、盈利分配或决策方式产生的冲突。在马来西亚,大多数私人公司由少数几位股东经营,他们往往同时也是董事。当彼此之间的信任破裂时,通常会出现一方利用其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来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。
受影响对象: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的少数股东、公司盈利却被剥夺股息的股东、被拒绝查阅公司账目的股东,以及在未经适当决议的情况下股权遭到稀释的股东。
股东纠纷的类型
法律途径比较
| 少数股东压迫(第346条) | 派生诉讼(第347–350条) | |
|---|---|---|
| 由谁提起 | 您本人,以个人名义 | 您代表公司提起 |
| 针对的损害 | 您作为股东所受的损害 | 公司本身所受的损害 |
| 是否需先获法庭许可 | 不需要 | 需要,须在30天通知后申请许可 |
| 常见济助 | 收购令、禁令,或清盘 | 公司向董事追讨损失 |
| 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吗 | 无要求 | 只要符合第345条"申诉人"资格即可 |
部分纠纷需要同时采用两种途径,例如董事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司,也在过程中对您个人造成不公平对待。我们会在首次咨询时进行评估。
股东常见的误区
等待观望情况是否改善
压迫诉讼与清盘呈请没有固定期限,但马来西亚法庭会将拖延因素纳入考量。等待越久,案件越弱,法庭愿意给予的济助范围也越窄。
就公司所受损害以个人名义起诉
如果董事挪用了公司资金,该损失属于公司,而非您个人。提起错误类型的诉讼可能导致案件被驳回,马来西亚法庭已多次驳回混合两种诉讼类型的呈请。
跳过派生诉讼所需的30天通知
根据第348(2)条向董事发出的通知属强制要求,法庭无权豁免。未发出通知即提起诉讼,意味着须重新起算通知期。
依赖股东之间的口头协议
若无书面股东协议,有关股息、职责及退出条款的纠纷将取决于《公司法》的默认规则,而这些规则通常有利于掌握董事会控制权的一方。
常见问题
在马来西亚,什么构成股东纠纷?
股东之间,或股东与董事之间,就公司的经营方式、盈利分配或决策方式产生的任何冲突。常见例子包括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、被剥夺股息、被拒绝提供财务信息,或股权遭到稀释。
提起诉讼是否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?
不需要。根据《2016年公司法》第346条提起的少数股东压迫诉讼,任何公司成员均可提出,无论其持股比例多少,只要相关行为对该成员构成压迫或不公平损害即可。
应以个人名义起诉,还是代表公司起诉?
如果损害是您作为股东个人所遭受的,通常适用第346条下的个人压迫诉讼。如果损害是公司本身所遭受的,正确途径通常是代表公司提起的第347条派生诉讼。
股东纠纷是否可以不通过法庭解决?
可以。许多股东纠纷在双方了解法律立场后,通过协商或调解得以解决,尤其是当股份收购能够解决根本分歧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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