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2016年公司法》第347–350条
马来西亚派生诉讼:第347–350条详解
当董事的行为致使公司蒙受损失,而董事会又不采取行动时,股东或董事可以介入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。这是一项程序严谨、以通知为前提的机制,任何步骤的遗漏都可能让您失去起诉所必需的30天时间。
什么是派生诉讼
定义
派生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索赔,旨在追讨公司本身所受的损失,最常见的情形是董事违反第213条所规定的职责,或根据第218条滥用公司财产或职位。《2016年公司法》第347(3)条已废除旧有的普通法派生诉讼,因此第347–350条下的法定途径,是目前提出此类索赔的唯一方式。
这与第346条下的个人压迫诉讼不同。派生诉讼针对公司所受的损害;压迫诉讼针对您作为成员所受的损害。当董事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与您个人时,两者有时会一并提出。
谁可以提起派生诉讼
根据第345条定义的"申诉人",在获得法庭许可后,可申请以公司名义提起、参与或抗辩诉讼。这包括现有成员、有权登记为成员者,以及公司董事。
诉讼流程详解
免费评估
我们审查案情,确认损失是公司所受而非您个人所受,并确认派生诉讼是正确的途径。
30天书面通知
根据第348(2)条向公司董事发出正式通知,说明相关指控、拟提起诉讼的理由及所寻求的济助。这让董事会有机会自行提起诉讼。
申请法庭许可
若董事不采取行动,则提交原诉传票,依据第347及348条申请许可。
许可聆讯
法庭将裁定申诉人是否出于善意行事,以及该诉讼是否表面上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。此阶段不会就基础索赔的实质是非曲直作出裁决。
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
获得许可后,诉讼将以公司名义进行。未经法庭批准,不得和解、撤销或妥协该诉讼。
法庭批准许可时的考量
根据第348(4)条,法庭在批准许可前须确信以下两点:
- 申诉人是出于善意行事
- 表面上看,提起该诉讼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
判例法进一步补充了若干实务考量因素:该诉讼应与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有关联、公司管理层通常应处于僵局状态,且被指控者应对公司事务拥有实际控制权,因为这种控制往往正是董事会尚未采取行动的原因。
常见误区
在30天通知期届满前提起诉讼
第348(2)条的通知要求属强制性规定,法庭不得缩短此期限。提前提起诉讼意味着通知期须重新起算。
通知函内容含糊不清
通知应明确指控内容、拟提起诉讼的理由及所寻求的济助,以便董事会能够妥善考虑是否采取行动。含糊的通知容易招致对其有效性的质疑。
获得许可后未及时提起诉讼
第348(3)条要求在获得许可后30天内提起诉讼。错过此期限意味着须重新向法庭申请。
以为董事会会议就能"追认"掉不当行为
掌握控股权的股东集团可能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追认董事的行为,以此挫败诉讼。这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风险,应提前规划应对,而非等到诉讼中途才发现。
常见问题
马来西亚的派生诉讼是什么?
派生诉讼是股东或董事代表公司提起的索赔,旨在追讨公司本身所受的损失,通常源于董事违反职责。此项制度规定于《2016年公司法》第347条,已完全取代旧有的普通法派生诉讼。
谁可以提起派生诉讼?
根据《2016年公司法》第345条定义的"申诉人",包括现有成员、有权登记为成员者,以及公司董事,均可在获得法庭许可后提起派生诉讼。
为何提起诉讼前须先给予30天通知?
第348(2)条要求申诉人向公司董事发出30天书面通知,说明拟申请许可的意图。此举旨在让董事会有机会自行提起诉讼。法庭无权豁免此通知期限。
法庭在批准许可前会考虑哪些因素?
根据第348(4)条,法庭会考虑申诉人是否出于善意行事,以及提起或继续该诉讼是否表面上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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