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马来西亚,每一项索偿都受1953年时效法令的入禀限期约束。选择索偿类型和诉因产生日期,即可查看您还剩多少时间入禀——以免诉权永久丧失。
一般为违约日、意外发生日或款项到期日——而非您发现问题的日期(隐蔽损害及欺诈另有特别规定)。
1953年时效法令规定,超过法定期限提起的诉讼将被时效抗辩所阻却。时效一般从诉因产生之日起算——即违约或损害发生之日,而非您发现问题之日。2018年修订法令为疏忽案件增设了隐蔽损害规则(自知悉之日起3年,上限为疏忽行为后15年)。
| 索偿类型 | 时效 | 法律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合约 / 欠款 | 6年 | 1953年时效法令第6(1)条 |
| 侵权(含疏忽、人身伤害) | 6年 | 1953年时效法令第6(1)条 |
| 收回土地 | 12年 | 1953年时效法令第9条 |
| 就判决提起诉讼 | 12年 | 1953年时效法令第6(3)条 |
| 起诉公共机构 | 36个月 |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2条 |
| 致命意外受养人索偿 | 3年 | 1956年民事法法令第7(5)条 |
若索偿基于欺诈,或欺诈、错误隐瞒了您的诉权,时效起算可被推迟。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或部分还款,将使时效重新起算。未成年人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可获延长。由于这些例外高度依赖具体事实,本工具的结果只是起点,绝非法律意见——若已接近任何限期,应先入禀保全,再作商议。
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第6(1)条,自违约之日起6年。欠款追讨一般从款项到期日起算。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或部分还款,6年时效将重新起算。
不是——与英国不同,马来西亚没有缩短的人身伤害时效。人身伤害属侵权,适用一般6年时效;例外是起诉公共机构(36个月)及致命意外受养人索偿(3年)。
不可以。只有正式入禀法庭才能停止时效计算。追讨函对时效毫无影响,因此在临近限期时切勿依赖谈判——必要时应先入禀保全诉权。
2018年时效(修订)法令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,增设第6A条:疏忽索偿中损害属隐蔽性质(如建筑缺陷)的,索偿人自知悉之日起有3年时效,但以疏忽行为发生后15年为最终上限。
可以入禀,但被告可以时效作为完全抗辩。欺诈、隐瞒、错误、无行为能力、承认债务等例外或可挽救索偿,但须视具体事实而定。在放弃已过期的索偿之前——以及在入禀之前——请先寻求法律意见。
本工具根据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及公开数据提供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,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。相关数字可能变更,请向有关当局核实或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律师。